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处分;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学院提交《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班级成立不少于班级人数7%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和推荐;
(五)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班级推选上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定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六)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和自治区其它大额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坚决防止在评选国家奖学金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参评资格,对获奖者追回奖学金并取消其荣誉,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公示、发放与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大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处分;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本班排名前2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参评学生在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中。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学院提交《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班级成立不少于班级人数7%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和推荐;
(五)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班级推选上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定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六)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和自治区其它大额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公示与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